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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日,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光明大桥故意杀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一审宣判,被告人杨逊识因犯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刑。
案情回顾
被告人杨逊识因吸毒被家人多次劝诫而对家人产生怨恨。2月5日,杨逊识在电话里与其父亲、弟弟等家人发生激烈争吵后,于当日下午15时许,驾驶车辆至八步区街道光明桥头红绿灯十字路口时,故意制造汽车冲撞事故,造成两人死亡,四人受伤,多辆车辆受损的严重后果。
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杨逊识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辆车辆受损,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杨逊识又以驾车冲撞不特定他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一人死亡、三人轻伤一级、一人轻微伤及多辆车辆受损,其行为又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综上,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根据被告人杨逊识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杨逊识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杨逊识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某华等五人因本案所产生的法定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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